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官方及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推动了我国本土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应以立法目的与规范事项两个标准确定"上位法"的范围,并且不能将宪法排除在外。5、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方面,我国宪法没有明确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以及财政权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央、尤其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财政权力过大。
而获得辩护权的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关于刑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刑法的修改,在本质上反映了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信访在当下社会是一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的特殊制度,赞成和主张彻底废除信访制度的声音皆而有之。君王、祭司、先知、百姓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四是宪法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第二个是经过清末、民国、新中国的探索,已经找到适合中国的民主道路。[25]结果是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35年中,全国人大一直是在无议事规则的状态下行使权力的。
而人民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效途径就是对通过议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批与掌控。财政部门应将详细预算在将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和预工委初审时也一并交给人大代表,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审阅、判断和进行必要的调研。欲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预审的效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延长初审时间。[27]上述规定只粗疏地规定了对预算草案分为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两大步骤,并对初审的时间做了规定,但是对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的具体方式、步骤、顺序与时限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缺陷明显。
全国人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时,相关信息应一并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包括民间团体、智库公开,以便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有价值的意见。
10月27日,卫生部向申请者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的本级部门预算。再如,上海市14年内对私车车牌进行拍卖收入约为137.54亿元,这些天价车牌拍卖费也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用到哪里去了?至今成谜。各国议会对预算审议时间一般都较长。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关于请求财政部公开4万亿投资预算的申请就被两次驳回。
这可以使人大代表只对他们认为不合理的部门或项目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故英谚称,税收是代议制之母。除了预算草案信息的公开以外,财经委、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审、人大对预算草案进行会议审查过程的信息也应向公众公开,包括允许公众旁听、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审议举行公听会,以使公众及时了解预算审议中的热点、争点并参与到审议过程。(2)充分发挥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如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教科文卫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等也应可以就各自所涉及领域的预算部分进行初审,再将其意见汇总给财经委和预工委。
同时,预算信息还应包括对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说明,从而为本年度改进支出结构提供依据。2008年5月27日,深圳市向申请的公民公开了深圳市本级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1]2009年北大教授王锡锌在作客中央电视台的《新闻1+1》节目时更披露:我国的公款吃喝、公车使用和公款出国的费用接近9000亿。而赋予人大代表针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的权力也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做法,这可以对现阶段人大代表只有讨论权而无实质修改权,分组讨论中代表意见无法都被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所反应等问题一并解决。
[2]参见王小乔:《四万亿冲刺》,《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9日。目前的人大议事规则通过财经委、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使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实际审查提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公众与媒体的聚集之下,公共财政开支领域的诸多怪现象便逐渐暴露,引发了公众的质疑与不满。胡泽之、石明霞:《年底突击花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人民政协报》2008年1月14日。张献勇:《预算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13页。如果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信息都清晰明了地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在亿万双眼睛紧盯官员们怎么花钱的情况下,违规和腐败现象必然会减少,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也能更好地发挥实效。
因此,这种方式必然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促使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目前,无论是在公共资金的收入还是支出上,强大的行政权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人大对预算的决定、预算的支出、预算的审查等问题长期处于弱监督状态,预算的法制化程度较低。
当符合一定法定人数要求的代表对预算草案的部分项目提出修正案后,经过表决程序,该修正案就能直接具有法律拘束力,预算案中的相应部分就必须按被通过的修正案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四、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路径选择既然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建立对话、合作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就应当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权力从沉睡中激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从源头上斩断滥用公共资金、公共权力的渠道。
预算信息公开一、问题的提出在经济匮乏的年代,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有限,人们一般也就不会十分关心公共财政的问题。[50]这样的期限,给了议员较为充分的思考、讨论时间,能够实现对政府预算的有效监督,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配置。
[36]刘剑文主编:《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23]有长期关注和参与预算改革的学者坦言:目前在财政预算审议方面,人大还是橡皮图章。[3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其预算审批的程序也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十分严格。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这两次回应都是第一次。到17世纪末期,国家预算基本形成。
[32]赵凌、谢小红:《破解政府财务机密仍是难题》,《南方周末》2009年5月21日。(三)健全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批程序是人大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西谚云:正义不仅必须实现,且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同时,预算草案本不应属于国家秘密,而属于应当让公众及时知晓、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因此,也应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众提前公开,以使公众能在初审阶段就能了解,并将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得以在人大会议上代表民众表达意见,使预算中的公众参与得以实现。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办公室,[47]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政府的收入并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仍有巨额的预算外资金。有学者称,2006年,实际上政府总收入至少高达67000亿元,占当年GDP的32%。第二,鉴于我国人大的会期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应当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纳入立法视野,加强财经委和预工委作为专门机构的职能,为预算的细化以及合理化、科学性进行事先审查和把关。如对初审中的听取意见程序,应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初审阶段,可以就预算草案中的部分项目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质询、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要求财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就有关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接受公众和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口头答辩。
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轻易行使预算否决权。[6]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页。北京律师杨慧文2009年4月向北京73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如何花钱,只得到两份完整答复。
可见,责任政府的首要要求就是政府的帐目——即公共资金的收支应是透明、可计算、可说明,受人民监督和控制的。[9](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